为进一步做好近期沈阳市餐饮服务行业恢复堂食后的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广大市民就餐安全,按照市防指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沈阳市近期恢复堂食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饮品店、小吃店、早餐店、烘焙店等)疫情防控工作。
二、内部管理
(一)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14天以上储备足够的防疫物资,做好员工信息采集。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及时向员工传达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
(三)严格落实各地区属地责任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区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恢复堂食后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派驻监督员对各项防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三、场所管理
(四)要加强经营场所室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要保证空调运行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定期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
(五)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每日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500mg/L)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并做好消毒记录。应在电梯口、收银台等处配备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就餐区无洗手设施的,应配备免洗手消毒液等手消毒用品或其他手消毒设施。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洁消毒。
(六)确保卫生间通风良好,洗手设备应配备齐全保证正常运行,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有效,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当地面或墙面受到排泄物、呕吐物或分泌物污染时,清除污染物后,及时消毒,保持地面、墙壁、洗手池无污垢,并做好消毒记录。
(七)加强垃圾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四、员工管理
(八)由专人对员工进行测温、登记,做好员工的体温监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上岗期间须保持清洁卫生,严格洗手消毒,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口罩要及时更换。严禁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员工上岗。
(九)员工要及时全程接种疫苗,加强防护,做到“应接尽接”。在全面恢复疫情常态化防控前员工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实行工作场所、住所“两点一线”闭环管理。要加强集体宿舍管理,做好防护和清洁消毒。
五、顾客管理
(十)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按属地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等疫情防控“四件套”措施。
(十一)严格控制就餐人数,堂食就餐人数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要拉开桌位间距,间隔在1米以上,如桌椅固定无法移动,要明确标识出非使用桌位。不安排非同行顾客同桌就餐。包房就餐暂不开放,后续将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十二)餐饮服务单位原则上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到店时间。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
(十三)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提供“公勺公筷”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积极推广分餐制。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
六、食材管理
(十四)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五)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或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按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十六)不得采购、加工、贮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七)冷库应设专人管理,进口冷链食材专区贮存,进库时需对食材接触面、外包装(箱)等进行高频率的清洁消毒。直接接触、切割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增加佩戴颗粒物防护口罩、护目镜、防水围裙。
(十八)要加强物流车辆管理。餐饮服务单位自有司乘人员要实行集中管理,须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戴好口罩、手套等。要每天对物流车辆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做好相关信息留存。
七、应急管理
(十九)当餐饮服务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等处置措施,在属地疾控部门指导下对经营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二十)餐饮服务单位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应立即执行报告制度并妥善安排就医。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人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