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3-071

转债代码:118031       转债简称:天 23 转债


(相关资料图)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4779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73,425,666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4779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38,810,531.32 元(含税)。

     注:根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已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新

增股份 183,439 股,公司总股本由 2,173,242,227 股增加至 2,173,425,666 股。

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经调整,公司每股派发

现 金 红 利 0.47796 元 ( 含 税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五 位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五入调整所致)。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高纪凡(股权激励归属股票的账户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为派

发)

 、江苏盘基投资有限公司、天合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清海投资有限公

司、十堰凝聚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779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301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30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3016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588826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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