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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 | 作者 吕新文

2023年3月17日约5时57分,在琼州海峡西口,装载957.5吨硅锰合金的东行杂货船“嘉禾128”轮与西行渔船“桂钦渔2266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嘉禾128”轮破损进水沉没,4人死亡,2人失踪,约4吨柴油泄漏;渔船“桂钦渔22668”轮船艏破损,网撑固定钢丝断裂;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94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据海事局网站7月27日发布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发生碰撞后,“桂钦渔22668”轮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本文图片来源:海事局网站

“桂钦渔22668”轮与“嘉禾128”轮发生碰撞后,采取了停车的操作,检查本船受损情况,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没有对事故另一方采取救助行动,停船十余分钟后,没有报告海事、渔业渔政、公安等有关主管机关,于6:12驶离事故水域,开往北海港。驶离现场约1个小时,船长于6:57拨打船东电话但未接通,7:32再次拨打电话,告知船东黄某欣发生碰撞事故。黄某欣没有将该事故信息报告有关主管机关。经调查问询,“桂钦渔22668”轮船长、船东承认知道事故发生且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等事实。

调查报告指出,综合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该事故是两船互有过失的责任事故。

“桂钦渔22668”轮作为交叉相遇局面中的让路船,疏忽了望,未能及早发现来船并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未履行让路船义务及早避让来船,导致两船形成紧迫局面、陷入紧迫危险;近距离盲目大角度转向,致使两船发生碰撞事故。该船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驾驶人员郑某荣为事故直接责任人。

“嘉禾128”轮在两船进入紧迫危险后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违背了《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条款的相关规定。“嘉禾128”轮应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调查报告指出,“桂钦渔22668”轮驾驶人员郑某荣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桂钦渔22668”船长岑某辉放任未持有有效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人员在琼州海峡交通密集区独自操纵驾驶船舶,明知事故发生,不救助、不报告任何有关主管机关擅自驶离现场,肇事逃逸,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桂钦渔22668”轮舶实际所有人黄某欣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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