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天平”公众号报道,今天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就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分别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微信产品的经营者。

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提供帮助。

主要表现为: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为,包括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动通过并回复、清理僵尸粉、智能养号;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含朋友圈点赞评论、支付等)存储于其服务器,攫取数据信息。

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妨碍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两原告对于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未实现的功能,该部分新增功能契合了微信电商用户提升自身管理与运营效率的需求,属于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并没有妨碍或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被控侵权软件用户与其买家好友的社交数据权益应当归用户所有,用户享有个人数据携带权,其将个人数据选择以何种方式备份、存储与该数据控制者无关,两原告对于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不享有任何数据权益。因此,上述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的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同时危及到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60 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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