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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11月30日,该院共审结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4046件,此类案件中,平台运营商为主要被诉主体,主要侵权模式包括各类新业态形式,在线音乐平台为侵权重灾区,短视频平台侵权亦多发。

作为北京地区集中管辖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的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2年11月30日,共受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4560件,审结4046件。

此类案件中,被许可人为主要起诉主体,平台运营商为主要被诉主体。立案庭庭长赵长新介绍,该院受理的4560件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起诉主体包括自然人63位、企业122家,以及两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诉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平台运营商,包括在线音乐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等;二是网络用户,包括个人用户与企业用户;三是与硬件产品有关的主体,产品主要为具有音乐播放功能的智能设备,如智能音箱、点歌机。“我院目前被诉案件量居前十位的主体均为平台运营商,涉及案件2351件,占收案总数半数以上。前十位中,在线音乐平台占据多数,属于侵权重灾区;短视频平台继在线音乐平台之后,侵权案件亦呈多发态势。”赵长新说。

侵权模式主要包括六类,一是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二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三是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四是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五是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六是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

从该院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使用主体的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外,很多被许可人以实现赔偿为目标,因此不利于从促成音乐许可使用的角度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发挥仍有较大空间。

赵长新表示,该院在审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中坚持维护音乐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利益,坚决遏制网络音乐版权侵权乱象,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平台运营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案件审理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准确适用署名推定与优势证据规则,维护网络原创音乐人利益,同时明确界定网络用户音乐侵权使用方式,防止类型化侵权现象蔓延。在导向上,该院一方面坚决遏制直播、短视频领域音乐版权侵权乱象,促进新兴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坚持利益平衡理念确定平台责任,寻求著作权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

赵长新建议,平台应增强管理自觉、提升管理水平,做好保护音乐版权的“疏”“堵”工作;全社会应当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版权保护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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