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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购房时未落户北京,遂借用亲家名义购房,在有购房资质后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要求亲家协助过户,一审获法院支持,但亲家不服上诉。12月19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刘某从开发商处签合同购房,后房屋登记至其名下。刘某的亲家赵某夫妇主张,因购房时未落户北京,受政策影响,遂与刘某协商借用其名义购房。双方聊天录音显示:赵某曾和刘某谈及购房情况,对于借用刘某名义、使用其户口簿、赵某夫妇全额付款、房屋过户等事项,刘某均予以肯定答复。

出资流水显示:赵某夫妇出售其名下原有住房后,所得房款交给其女儿,由女儿女婿代付购房款及偿还房贷。该房屋交付后,赵某夫妇即入住,并出资装修房屋,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均由夫妇俩支付。现赵某夫妇已符合北京市购房资质审核要求。因子女婚姻关系破裂,赵某夫妇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成立且有效,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审查资金流向,法院对赵某夫妇就涉案房屋实际出资的事实予以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交付后,赵某夫妇即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原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收据及刷卡单、购房发票、房屋验收交验单、各种代收代办税费收据、贷款结清证明等均保存于赵某夫妇处。综合此案证据,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某夫妇已符合北京市购房条件,有权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夫妇名下。

法官说法:一方因购房资格限制、贷款限制等借名买房,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形并不鲜见。借名买房时,双方多因关系亲近、碍于情面而未签书面借名合同。发生争议时,借名人作为原告,即应就借名购房之事实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一般结合房屋的出资和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等材料原件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予以综合判断。

借名买房,双方均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借名人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出名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则将因此承担责任,个人征信也可能受到不良影响。而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未能证明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能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若出名人有其他债务,债权人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该房屋,借名人则要承担房屋被执行的风险;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借名人亦可能无法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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