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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自2023年起,本市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调整为30404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降低50%。
市医保局介绍,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互补衔接,落实“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调整为30404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大病医疗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大病医疗保障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上不封顶。对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其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医疗保障费用实行“一站式”实时结算。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