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小伙伴们 ,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个小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的都会接触到生产商英文_生厂商用英语怎么说 方面的一些说法,有的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生产商英文_生厂商用英语怎么说 的相关内容。

英语制造商(英语制造商怎么说)


(相关资料图)

代工越来越普遍,显然我们无法避免。对于 *** 采购来说,应该如何面对这个新课题?

南方某市某大学图书馆新馆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200万元,要求投标人为家具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中标结果显示,B公司没有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生产工人,委托一家代工厂生产中标产品。投标方A公司随后质疑B公司不符合项目要求。 *** 公司回复,B公司投标品牌是自有品牌,招标文件没有限制代工的方式。经过讨论和研究,评委会认定其为生产企业。A公司对查询答案不满意,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在当事人答辩部分,B公司称其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等。,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多年前与C厂签订的合作协议。经多方调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认为,B公司与C厂已形成实质上的联合体,转包或分包履约模式。乙公司中标结果被宣布无效,责令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时,删除了招标文件中的分包等相关条款,最终B公司中标。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的代工行为是否属于转包呢?贴牌属于生产企业吗?《 *** 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资深专家。

它与OEM分包和联合体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从实践来看,大部分 *** 采购项目已经明确表示不接受分包。转包和分包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却大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采购项目可以分包履行合同,但严禁任何分包行为。

关于转包,《 *** 采购法》有明确规定。根据《 *** 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分包履行合同。 *** 采购合同依法分包的,不改变中标人和中标人作为 *** 采购合同主体的资格。中标人和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对采购人负责,分包主体只需对分包项目负责;《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投标人的操作规范。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中标后拟分包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人,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再次分包。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包。《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提到,供应商分包 *** 采购合同的,依照 ***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分包现象较为常见。《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 *** 给他人”是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采购行业专家、《 *** 采购信息报》总编辑张认为,本案中,B公司的缔约行为不属于“转包”。所谓转包,就是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OEM的长期缔约关系,只是为了一个项目的临时合作;转包是指两家公司之前没有签订 *** 协议。一家公司中标后,另一家公司生产,然后签订代工协议。这种临时签订协议的行为被称为“变相分包”。“本案中,B公司与c厂之间存在长期的OEM合作关系,双方在多年前就已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另外,B公司拥有核心技术、设计和商标,委托有资质的厂家生产。乙公司仍对工程负责,其权利并未 *** ,故其行为不属于转包。”

按照张的分析,转包和 *** 是一回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释》明确定义“ *** ”,是指中标人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 给他人,中标人退出原合同关系。禁止中标人 *** 合同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除投标报价外,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也是其评标的主要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一款规定,本合同基于自己的能力是不可 *** 的;二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这两部法律都禁止工程项目的 ***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合同依法不得 *** 。第三,如果允许中标人 *** 合同,招投标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可能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B公司的代工行为也不属于联合体投标."张解释说,所谓的联合体投标就是两家公司为了同一个项目而临时组建的组织。双方互相负责,没有隶属关系。他们仅以财团的名义投标。本案中,B公司与C厂之前已经签订了多年的合作协议,并不仅仅是为了强强合作或优势互补而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

生产者=制造商

供应商是参与 *** 采购的一方。《 *** 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地方 *** 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生产商、制造商、供应商、生产企业的名称都不一样,那么是一个意思吗?

经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生产企业”、“生产者”、“制造商”的明确定义,不是法定术语,也不是标准术语。事实上,它是一个常用术语。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生产者”和“制造商”具有相同的含义。“生产企业”一般指产品生产厂家委托的企业,“生产厂家”的称谓是一个不规范的称呼。

“生产企业就是生产商,英文名是manufacturer。从法律上讲,企业这个词有很多含义。广义上可以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狭义地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关键是从哪个侧面去理解。对于 *** 采购,要看项目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和定义的。如果脱离 *** 采购招标文件,讨论生产商和制造商意义不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 *** 采购信息》记者,法律的概念语言原则上和通用汉语是一样的,除非有特殊含义。

记者翻阅《现代汉语词典》,其中“企业”一词被解释为工厂、矿石、铁路、公司等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生产”一词是指人们使用工具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相当一部分 *** 采购项目明确表示不接受OEM产品。代工企业不属于生产企业吗?代工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吗?

OEM,原始设备制造的简称,是指一种“代工”模式,即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进行设计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将具体的加工任务交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代工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已经存在很久了。只有允许各类企业参与投标,才能使 *** 采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OEM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但适用于家具等货物采购项目。”张补充道,商品品牌产品的实际拥有者是业内所知的生产商,也就是真正的生产商,生产商与生产商是平等的。

据了解,在欧洲,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成立了具有OEM性质的行业协会;在亚洲,为了快速占领市场,降低生产成本,日本企业首先采用了国际代工生产和贸易的形式。可以说代工公司空都习惯了。比如微软、IBM、苹果、耐克等国际知名公司。都采用这种方法。他们没有自己的生产工厂,只专注于研究、设计和营销。这种贴牌生产方式在国内汽车、家电等行业比较流行。比如蔚来汽车的代工厂是江淮汽车公司,TCL在苏州制造三星品牌的洗衣机,苏州稻香村产品包装的生产企业在北京。

《 ***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享受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其他中小企业生产的商品,但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

刘俊海认为,贴牌企业能否投标,取决于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规定不接受贴牌产品。现在代工很普遍。招标文件中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原则上有品牌和委托代工的企业可以参与投标,但应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

“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分包,关键要看中标供应商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其产品的代工厂。”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解释说,招标文件不仅是要约邀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根据合同法,原产地和制造商应该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这些关键要素与投标报价密切相关,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此外,他还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招标文件对OEM贴牌生产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反之,允许贴牌生产。当然,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做出此类限制时,还要看是否与合同的履行有关,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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