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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忘录编号200933(企业备忘录是什么意思)


(资料图)

实践中,存在发票(包括其他票据)不是企业名称的情况。这类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执行口径也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有一些变化,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汇算清缴。

一、原实施与纠纷

(一)客观现象

发票(包括其他票据)由其他公司或个人开具,比较常见的有:只能开具个人名义的其他公司的人的差旅费、以个人股东名义做的贷款但被资本企业使用的利息、私家车的公费等。

非写给公司的发票或票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除了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可以在签订分配协议后按规定扣除外,其他费用没有规定。

对于企业租房拿不到水电费发票的问题,可能反映比较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曾下发《关于2009年税务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备忘录[2009]33号),该条之一条第十四款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依据双方租赁合同、供电供水公司向出租方出具的水电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双方确认的水电拆分单等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但公司备忘录[2009]33号不是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普票约束力。而且这个文件执行不久就停止了(2011年10月13日发文停止)。但也有部分省市借鉴了该条规定,允许企业只对出租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等开具房东名义的发票,凭租赁合同、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分册)等在税前扣除。

(2)反对税前扣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该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付款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款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外面公司的名字(包括个人的名字)肯定不是付款人的全名,所以很多税务机关得出了“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的结论。

(三)税前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毫无疑问,企业财务人员肯定是赞成税前扣除的,但是很多时候税务人员并不认可,因为国税发[2008]80号并没有废止。

对于其他单位人员承担的差旅费,有的税务机关认为是一种应酬,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

(4)已经或曾经税前扣除,且名称为个人的票据。

现实中有些票据只能是个人名义,比如实名制登记的火车票、飞机票,还有我们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费,工伤职工的医药费等等。这些都是现实情况,都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原则。如果仅仅因为是一个人的名字就不能税前扣除,税务局就有点好说话了。因此,对于只能以个人名义开具的票据,如果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可以税前扣除。各地规定可能不一样,但都差不多。可税前扣除的个人应付票据包括但不限于: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疗费用;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用、员工出差签证费用等。;

3.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资格认证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等。符合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的证明;

4.员工上岗前体检费用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费用;

5.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住房补贴由员工凭发票报销。合同是雇员和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票开给雇员。

第二,新规直接解决了很多有争议的问题。

《抵扣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含关联企业)和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服务或者非应税服务,或者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采取分摊方式的,可以单独分割成凭证作为税前抵扣凭证。没有强调发票或其他外部文件必须以单位的名义 *** 。因此,新规直接解决了有争议的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含关联企业)和个人共同接受应税或不应税服务(注:服务!不含商品),采用共享的方式。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以本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老问题的新解决方案

其他单位人员到本单位工作的差旅费:根据新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有特别约定,企业就需要承担为本企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当于分摊协议,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抵扣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以个人股东名义贷款但资金企业使用的贷款利息问题基本类似,利息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但必须同时满足:公司股东大会有决议同意股东个人借款后的资金归还公司,资金利息由公司承担;无股东向公司抽逃资金或借入生产经营以外的资金;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但是增值税没有类似的规定。公司向个人账户支付利息用于偿还贷款利息时,会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因此,企业需要仔细考虑和计算资金成本。

第四,“私家车共享”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私家车共享”问题在限牌城市尤为突出。不可否认,有些确实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确实通过“租赁”逃避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主将个人消费拿到企业报销。

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反映,可以等待税务局代开一段时间的租车合同和车辆行驶证等租车发票,但后来被制止这样做,理由是私家车不具备出租资质。因此,燃油费、路桥费、车险费、修车费等,一直存在争议。由“私家车共享”引起的可以税前扣除。有的地方符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有的地方根本不能扣除。

《抵扣凭证管理办法》的出台,表面上看似解决了这个问题,实则不然。根据新规,非公司开具的发票,只要有调拨协议,都可以税前扣除;甚至,“公车私用”也不需要税务局开具发票,因为可以满足小额、零星的业务操作需要。

但是,只要抵扣凭证合规,税前抵扣是绝对不能抵扣的!税法对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原则有要求。在“公车私用”中,先抛开私家车是否可以出租,如何证明企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何证明不是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如何证明不是为了个人消费的问题。什么叫合理,没有标准;开车出去是私事还是公事?谁能证明,怎么证明?

所以在“私家车共享”这个问题上,企业还是谨慎为好。新规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企业遇到这个问题,一定要查一下当地是否有相关规定。对“公车私用”地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如果找不到相关规定,一定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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