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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宋丽(被执行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多久)不配合 *** ,源于网上流传的一则假新闻,说:河南洛阳一女子,因为长得太漂亮,被 *** 时没有积极配合 *** ,导致 *** 犯生殖器官破裂,失血过多死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处女子过失致人死亡罪,缓刑3年,并赔偿姜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1目录事件介绍2网友评价3真实情况事件介绍编辑“一女子因激烈反抗 *** 被判三年死刑”“一女子因太漂亮被 *** ,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美女不配合 *** ,所以 *** 犯死了得到惩罚”...这两天,河南洛阳的这条“新闻”被冠以各种吸引眼球的标题,在网上广泛转载。这起案件被网友戏称为“不配合 *** 致死案”,事件女主角因不配合 *** 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事一出,媒体反应强烈,纷纷转载批评,希望人肉英雄不要被当场处决,足见其作为媒体的“正义感”。不明真相的网友也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应有的愤慨。但是饭团发现消息来源并不明确,所谓的新闻用语也不是很规范,明显有捏造的嫌疑,是对他人的警示。新商报报道的假新闻《小偷追被害人跑死:失主被判刑》就是这条新闻的编造蓝本。《新闻报》还援引了检方的指控:“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却放任这种情况发生,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的观点:“宋丽没有发现 *** 犯受伤是因为黑暗和恐慌。更重要的是,认为身上的血迹是自己的,且不知道 *** 犯受伤,因此错过了救人的时间,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伤害姜的行为。”最后是法院判决“在被 *** 时因过失未预见,导致姜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被告人宋丽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1]“新闻”出现后,迅速在天涯、猫扑等网民密集的网站上发布,一个叫“不配合 *** ”的新词应运而生。面对如此离奇的案件,大多数网民对这个“宋丽”怨声载道,认为法院做出了盲目的判决。有网友气愤地说:“刑法应该增加‘不配合 *** ’罪和‘反 *** ,破 *** ,致人死亡’罪。”有网友认为:“姜是不是喝醉了,只知道 *** ,却不知道自己在打120?说是故意伤害?可笑!被 *** 的女子没有拿凶器,也没有主动攻击姜。她是怎么故意伤害她的?她连有意识的自卫都没有吗?”最犀利的网友是这样评论的:“这篇文章告诉天下所有女性朋友,被 *** 的时候,一定要配合。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将被逮捕和判刑。”不仅论坛、微博都在传播这条“新闻”,一些不明真相的官方新闻网站也发布了这条“新闻”,有的网站甚至就“不合作 *** ”展开了调查。调查的题目是:“女性被 *** 反抗致人死亡该不该判刑?”5个选项分别是“判决荒谬,亵渎法律”、“判决公正合法”、“男方先犯罪,罪有应得”、“女方被 *** ,正当防卫”、“宋丽杀人应给予物质奖励”。截至昨晚8点,大部分人选择了“女子被 *** 自卫”。真实情况编辑洛阳法院网随手贴出声明:“广大网友朋友关注宋被姜 *** 一案。经核实,该案件不存在。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此案。别有用心的人依据空编造捏造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中伤。据此,我们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 *** 、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附原文3月26日,女子被 *** 时,对方因不配合 *** 而死亡。昨天,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合作 *** 致死案”。健康快乐的本·宋丽被判入狱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2月31日22时(注:不能有2月31日),洛龙区官林镇女青年宋值夜班后独自步行回家,被刚吃了宵夜、喝了酒的公务员姜某盯上。姜摁住的嘴,把她拖到树林深处 *** 。在明知李醉酒的情况下,在实施 *** 过程中不配合,致使姜生殖器官破裂。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却放任其发生,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没有发现 *** 犯受伤是因为黑暗和恐慌。更重要的是,宋丽当时还是处女,后来发现他身上的血被认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 *** 犯伤势的情况下,错过了救人的时间。另外, *** 犯事先吃了伟哥(法医鉴定中注明),他当时太激动了,忘了放血。这是 *** 造成的意外死亡,所以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姜。法院认为,被告人本应预见到 *** 犯姜某可能每天都有变化,但在被 *** 时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导致姜某死亡。如果被 *** 后及时报案,派出所的民警也能及时发现李的事情,及时解救他。然而,宋丽不信任公安机关,为了自己的名誉,不愿报案。一个优秀的公务员和 *** 的改革先驱,如江,不愿意这样做。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鉴于被告人宋丽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因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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