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119次发审委会议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合并报表外第三方存在互相担保和资金拆借。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互保单位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资金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大风险,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对外提供担保和借款的内控程序、决策程序履行情况,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符合发行人章程和相关内部制度规定;(3)互保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瑞达投资以较高利息向发行人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5)是否存在财务内控制度不规范情形,相关问题是否有效整改,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或有事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于河北。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业务地域集中、客户集中的原因;(2)分地域业务收入占比及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原因;(3)省外市场拓展的相关进展,是否存在相关业务区域集中的经营风险;(4)业务地域、客户集中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5)相关风险披露的充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通过投资建设模式开展工程施工业务。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PPP项目取得方式,相关PPP项目履行程序的合规性,是否经过两评一案,是否入库;(2)结合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资金来源、未来现金流预测情况和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等,说明与项目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或合同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相关投资建设模式的建设及运营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房地产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关联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务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情形;(2)发行人与关联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代垫费用成本或其它利益输送情形;(3)发行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不会实际流向关联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4)发行人控股股东减持或股权质押融资等资金不会实际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结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是否与原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要求的试点企业标准;(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审核委员会能否有效替代监事会行使职责;(3)发行人六名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中国移动集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性,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独立董事任职、兼职情况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使用的部分专利、商标、资质许可来自于中国移动集团的授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授权使用的资产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主要作用和贡献,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和考虑,中国移动集团是否仍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其他资产;相关登记在中国移动集团名下的资产是否由发行人承担相关费用;(2)中国移动集团许可发行人无偿使用上述资产以及设定资产许可有效期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属于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3)后续相关资产管理或使用的具体安排,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4)发行人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是否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情形,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各类服务用户数、离网率、留存率、消费金额、频次分布波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大额异常消费;(2)各项业务与其主要运营数据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是否合理;(3)“提速降费”“携号转网”“网间结算新政”政策对发行人收费标准、用户数等产生的具体影响,对行业以及发行人业务和收入的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受影响程度是否一致,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要求;(2)关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3)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4)是否发生过泄密、信息系统故障等相关事件,是否存在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泄露个人信息或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被行政处罚等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涉及的具体岗位类别,劳务派遣人数、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2)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情况,是否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3)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成本与正式用工成本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降低成本的情形;(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合规,是否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截图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