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为落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做好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工作,提升辖区辅导工作质量,11月23日,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北京辖区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的有关通知。

就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辅导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规则适用问题。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辅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北京辖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辅导工作服务指南(试行)》不再执行。

二、关于新老规则衔接。2021年11月15日后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申请的,按照《规定》执行;2021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申请但未提交辅导验收申请的,辅导保荐、申请验收及我局验收程序均按照《规定》执行,此前已提交的文件仍有效力,不必重新提交。

三、关于辅导监管系统。2021年11月15日后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申请的,应当通过辅导监管系统报送材料,不再接受邮件报送;2021年11月15日前已提交辅导备案申请的,鼓励通过辅导监管系统报送后续材料,同时也接受邮箱报送。

四、关于辅导期。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辅导期的,保荐机构应出具专项申请,说明原因及保证辅导质量的措施,我局将酌情把握。

五、关于证监会离职人员信息查询。辅导机构应按照《关于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对比服务的通知》规定的格式报送股东查询信息,具体查询股东名单由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股东查询信息需同时报送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电子版通过邮箱报送;辅导机构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查询时点,原则上保荐机构对一家发行人仅可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六、其他说明事项。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为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的应当是其主办券商,我局对于非发行人主办券商提交的辅导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各辅导机构应充分认识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定位,深入领会注册制改革下发行审核要求,履职尽责,发挥好“看门人”作用,切实提高辅导工作质量。下一步,我局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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