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焦点访谈|反洗钱 让“罪”与“赃”无处可藏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当我们看到反洗钱这三个字的时候,可能很多人都觉得这是影视剧里的情节,和我们个人没多少关系。但事实却恰恰相反。从今年3月开始,由央行、公安部、国家监委、最高检等11部门联合发布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全面实施。面对洗钱犯罪的严峻形势,行动计划要求各部门联合加大力度惩治犯罪,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推动源头治理。同时强调全社会要提高民众的反洗钱意识。那么,反洗钱到底跟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呢?
山东淄博市民王某叙,经营着一个小的日用品商贸公司,原本一家人的日子过得挺顺心。可是因为帮朋友转了一笔账,他的生活完全变了样。
王某叙说:“公安机关找我的时候,我觉得这算什么事,因为我只是提供了一下账号,又没收他一分钱的费用,也没从中捞什么好处,我只是帮朋友转了一个钱。”
按王某叙说的帮朋友转个钱,不算什么事。但是就在半年前,因为这笔转账,他被判了洗钱罪。
那么,什么是洗钱罪呢?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就是说,洗钱罪是涉毒、涉黑、涉恐、金融诈骗、贪腐、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七类上游犯罪基础上的下游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转化上述七类违法犯罪所得,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就是洗钱。
那么,王某叙为什么会被判洗钱罪呢?这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当时,找王某叙转账的是他的朋友韩某军,这位韩某军身份比较特殊,是当地妇幼保健院的一名干部,一位公务员。
王某叙说:“有一天他跟我说用一下我的银行卡,当时我也犹豫了一下,但是关系都挺好,我就没再多想就把银行卡给他了。”
当天下午两点左右,王某叙的这个银行账户上转来了50万元人民币,随后,王某叙按照韩某军要求,把这50万元又转给了韩某军指定的另一个账户。之后他很快就忘掉了这件事,直到两年后的2021年,韩某军因为贪污受贿罪被捕。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发现了新的犯罪线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左芳说:“我们在考虑怎么追赃挽损,首先要梳理他这个赃款到底去哪了,想把钱追回来。发现他留置的第二天,他的老婆就开始转移钱了,顺藤摸瓜就这么摸上去的。”
得知丈夫韩某军被留置审查,韩某军的妻子汪某第二天就把50万元换作美元汇往境外。
左芳说:“职业敏感告诉我们,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是汪某汇出的这50万元钱是否是韩某军受贿所得,第二是汪某是否知道这50万元是受贿所得。”
办案组围绕这笔款追踪出了一个资金流向图。资金流向显示,韩某军是在2019年4月份收受的这50万元赃款,为掩人耳目,他让行贿人把款打到他的朋友王某叙账户上,随后要求王某叙再把收到的钱转到他妻子汪某的账户上。他妻子随即将这50万元钱转入了另一个账户,存为一个定期的存单。在韩某军被留置之后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就开始操作这50万元资金,汇往了境外。
确认这笔贿款后,检方不仅追诉了韩某军妻子的洗钱罪,对提供账号给韩某军的王某叙也一并提起洗钱罪起诉。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三中队路远腾说:“当对方提出要用他的账户接收资金的时候,他对这笔资金的认识应该有一个主观判断,但还是帮他实施,来规避相关部门对相关犯罪的调查,所以他这个行为构成了洗钱行为。”
左芳说:“根据他与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综合来判定,他和韩某军这种特定的关系,两个人平常就有利益往来,而且经常在一起,洗钱的主观故意就能够认定。”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叙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和王某叙一样,对于洗钱这种犯罪行为缺乏认识和警觉,明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为转移提供帮助。但案发后,又不承认自己知道。为此,2009年两高专门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在不供认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综合其他有异常表现的证据来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司法解释还作了一个非常严厉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正当理由的,不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是犯罪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具备洗钱的故意。其中的一点,就是说作为这个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或者是密切关系人,协助转移和他本人资产状态支出明显不相称的财物的,如果没有合理理由解释的,可以认定为知道这是违法犯罪所得,可以认定洗钱的故意。”
一件贪腐案引出两起洗钱案,贪官的妻子和朋友同时被判洗钱罪。随着我国反贪腐力度逐年加大,专家认为严惩帮助贪官洗钱的犯罪行为,可以有效震慑官员,建立起“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这种体制。
阮齐林说:“因为贪污受贿,特别是受贿都是非常隐蔽的,一旦要查,一定要查证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如果查不清的话就没法证实犯罪。反洗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个便于取证、证实犯罪,第二个监控住资金流,第三个通过反洗钱行动,能够使罪犯不敢享用,或者不便享用违法犯罪所得。”
近年来,为了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相关立法也作出重大调整。2021年3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自洗钱”行为也入罪,就是说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也构成洗钱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洗钱罪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它一掩饰、隐瞒就使非法所得不容易被发现,就有可能使这个犯罪难以认定,使他逃避刑法惩罚,助长犯罪。”
在涉毒、涉黑、涉恐、金融诈骗、贪腐、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七类上游犯罪中,往往伴随着洗钱犯罪。除了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通过洗钱手段转移赃款,还有一些涉毒、涉黑、涉恐的组织,也在利用洗钱来转移隐瞒非法所得。为此,最高检要求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一案双查”,对每一起上游犯罪都要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
花象清是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处长,他所在处室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协查可疑资金账户并移送可疑资金交易给公安机关。让他印象最深刻的是参与办理的江西第一起涉黑洗钱案。在协查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案时,黑社会头目熊某的账户出现了不可思议的数目。
花象清说:“在配合做协查资金过程中,我们发现他的资金很少,基本上没什么钱。我们就有两个问题:第一,黑社会组织运作是要有经济基础的,这个涉黑组织横行乡里这么多年,钱到哪儿去了?我觉得资金有掩饰、隐瞒的过程。”
熊某账目上没有,那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钱究竟藏在哪里呢?这时,一个看似跟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的人——曾某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检察院检察官涂坤说:“曾某开始是这个案子的证人,他的证言作为整个案件的证据之一随案附送。他跟涉黑组织的首要分子之间过往甚密,他们之间生活上有很多交集,我们注意到这个线索有可以深挖的一个相关条件。”
根据检察官提供的线索,中国人民银行对曾某相关的资金流向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一笔500万的转账资金浮出水面,曾某说这是他代熊某收的已经竣工的某工程建设款。
江西省南昌市刑侦支队四大队刑警张雷说:“没有开工,我们在侦办过程中去了现场取证,拍了视频照片,是块荒地,没有一个工人,没有一部机器在那里施工。”
为什么他们要捏造出来一个子虚乌有的工程呢?500万究竟是从哪里来的?
花象清说:“实际上是用一个虚假合同,隐瞒他涉黑的资金。”
涂坤说:“最初我们看到的只有500万,通过深挖发现最后的金额是3700万,是曾某帮助转移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接收相关的违法犯罪所得。”
警方调查发现曾某虽然从没有直接参与熊某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但他用自己的公司和账户为黑社会组织转移掩饰非法所得,原以为能够逃脱,最终还是受到法律制裁。
从这些案例来看,似乎离我们普通人很远的洗钱罪,其实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就像节目里的案例,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如果仍然提供账户帮助转账,就会触犯法律。实践中,像虚假刷单、借卡走账、虚开发票等,都可能成为洗钱行为的“隐身衣”看似“举手之劳”,却可能让你“锒铛入狱”。只有全社会人人都有反洗钱的意识,让“罪”与“赃”无处遁形,才能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更能远离犯罪风险,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