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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日报讯(记者 杜清华)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自2023年1月1日起,《吉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正式执行。根据《实施办法》,我市将拓宽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提高救助限额,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市医保局负责人说。《实施办法》规定,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四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上述三类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按照救助对象类别设定住院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100%报销。二类救助对象设置起付标准1000元,救助比例由原来的分段按比例救助提高到70%比例救助,并将根据我市实际逐步探索取消二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起付标准由原1万元降至2500元。四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降至6500元。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原救助限额为2万元/年,现限额提高至3万元/年。三类、四类救助对象救助限额仍为1万元/年。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我市将开展倾斜救助,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进一步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年度倾斜救助限额3万元,三类、四类救助对象年度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
按照救助对象类别设定住院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100%报销。二类救助对象设置起付标准1000元,救助比例由原来的分段按比例救助提高到70%比例救助,并将根据我市实际逐步探索取消二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起付标准由原1万元降至2500元。四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降至6500元。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原救助限额为2万元/年,现限额提高至3万元/年。三类、四类救助对象救助限额仍为1万元/年。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我市将开展倾斜救助,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进一步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年度倾斜救助限额3万元,三类、四类救助对象年度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松花江网编辑 迟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