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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港车北上”政策将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香港机动车车主在预约通关获准后,便可驾车经港珠澳大桥驶入广东。关于“港车北上””澳车北上”车辆出入内地如何监管,近日,海关发布了《拱北海关关于香港、澳门机动车入出内地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进入内地前,凭内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车辆备案登记手续,海关备案登记手续办结后,车辆方可暂时入出内地。
二是车辆本身或其所有权、机动车牌证等需要变更、注销的,车辆所有人应在向内地政府主管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前,将车辆驶离内地、返回港澳。内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变更或注销后,车辆所有人应凭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车辆所有人办结海关备案变更手续后,车辆方可再次入出内地。
三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车辆进出口岸时,经海关卡口通道验放,视同车辆所有人以车辆备案数据及通关时间作为要素,将车辆作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向海关申报,无需就车辆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但存在违反规定超期未复出境等特殊情况需要征税时,应当按海关要求办理纳税手续。
四是车辆入出内地时,不得载运进出口货物,车辆备用物料以保障车辆本次入出内地行驶必需为限,驾驶员及车载乘客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入出内地。
五是车辆进入内地后,不得在境内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车辆应当按照原状返回港澳。因车辆受损原因无法原状返回港澳的,海关验核有关情况后,车辆应返回港澳;因受损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须拖吊返回港澳。
六是车辆在内地发生灭失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详情
(总台记者 魏星 赵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