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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拟定《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12月24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共八章三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通过带牌销售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和安装号牌的车辆照片、缴纳工本费、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电子行驶证。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行驶证。

通过预约申请现场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到预约注册登记部门或者机构,现场交验车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查验员应当核对强制性认证信息,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发放号牌,通过电动自行车平台生成电子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的;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旧车置换新车的;登记信息被依法撤销的;二手车出口的;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等,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规定》明确,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注册、转让、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有条件的社会机构代办注册登记等相关业务。全省统一使用陕西公安交警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简称电动自行车平台)办理登记管理业务。支持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各社会代办机构及带牌销售的企业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存在违规收费、强制搭售商品等侵犯群众利益的,应当暂停或取消业务办理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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