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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现实生活中还钱难之事却时有发生。

2021年1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韩某借钱,承诺半年偿还,韩某便以经营周转为由从平安银行贷款45.5万元,又以装修房屋为由从中国民生银行贷款30万元,贷款资金到账后,韩某向张某转账70万元,张某向韩某写了借条。然而,张某陆续向韩某还了130500元,之后再未还款。韩某着急向银行还款,且多次出现逾期,多次催要无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等。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急需资金向韩某借款,韩某从金融机构贷款75.5万元后,向张某转贷70万元,双方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韩某未以自有资金出借,而是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张某知道资金来源,却没有按约定还款,双方在此次纠纷中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韩某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由韩某自行处理。最终,莲湖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韩某偿还剩余借款569500元。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此类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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