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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分阶段调整西安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据悉,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或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等工程机械和机场地勤设备。 通告规定,西安市三环路(含)以内区域,自2023年5月1日起,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环路以外区域由所在区县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划定。三环路(不含)以外其他区域,自2023年5月1日起,禁止使用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3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或者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告规定,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响应措施。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告字〔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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