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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刘先生向三秦都市报热线反映,今年5月,自己在建筑工地干活时,被重物砸伤了右足趾导致骨折,看病期间一切检查、药费、营养品等都是自费。如今伤情好转,自己与劳务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不知应该按什么标准。

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昭远门路附近的未央大学城项目工地上干活,5月3日在运输东西时受伤,送至医院检查后,确诊为右足第5趾末节趾骨骨折,在进行了石膏固定后,便回家休养了。经过两个月恢复,最近可以正常下地走路了,便前来与劳务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7月26日,记者前往未央大学城项目工地,现场联系到了刘先生所属的劳务公司。公司相关负责人王经理称,刘先生受伤之后劳务公司第一时间联系送医治疗,目前其本人还未完全康复,工伤残职工需要在医疗终结后,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也就是说刘先生需要完全康复后才能申请。

王经理表示,对于因工作受伤的工人,公司建议按照流程申请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赔偿标准来执行。不过鉴于实际情况,如果工人期望在康复之前尽快解决,公司也会尊重工人意愿,与其协商具体赔偿的标准。目前公司已经将两种方案告知了刘先生,请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如果刘先生选择协商,具体的赔偿方案之前进行了初步沟通。

7月28日,刘先生通过电话告知记者,经过与劳务公司再次沟通协商,赔偿方案双方已达成一致,自己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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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在工伤职工就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要按照原来的福利待遇为其发放工资,职工并没有任何的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形发生。因此,公司发放的赔偿并不是“误工费”。

记者 文晨 实习生 薛钰颖 刘嘉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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