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天东京奥运会的赛程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奥运报道全媒体平台收看人次达到479亿次。总台享有2020年东京奥运会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但是,在网络等媒介、平台,却存在着没有得到授权的视频。对于这类行为,应该如何看待呢?

瞄准、冲刺、起跳、扣杀、屏息、呐喊……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东京奥运会赛事转播报道,观众感受着奥运健儿在赛场的拼搏和更高、更快、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精神。

这些精彩视频,在一些商业网站和网络直播间里,却遭遇了翻拍、翻录、二次创作……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相关奥运版权工作人员介绍,这样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授权。

律师 李伟民:它(奥运版权)是法律受保护的特殊的财产,奥林匹克相关的标志,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对外进行使用。

奥运会名称、奥运五环标志、奥运会转播等,这些都属于奥运版权,而要使用它们,必须经过国际奥委会授权。

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国际奥委会签订的媒体合作协议,总台获得2020年东京奥运会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编务会议成员兼总经理室总经理 彭健明:版权法的建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世界现代文明国家,没有一个国家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对知识创新的保护,文化和文明的创新就无从谈起。奥运会版权是国际公认的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奥运版权,不仅是对奥运五环所代表的奥运精神给予充分的尊重,也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所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这次东京奥运会的转播,依然出现了侵权、盗播的现象和问题,甚至个别知名网络媒体为一己之利,无视法律尊严,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破坏版权规则和秩序。你不尊重别人的权利,又怎么能够获得别人的尊重呢?

一直以来,国际奥委会都非常关注盗版行为对奥运版权价值的影响,并要求所有的持权转播方高度重视奥运版权的保护工作。

律师 朱晓宇:这既是一项权利的保护,同样也是对国际奥委会履行的一项保护媒体权利的义务。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奥委会它的章程就规定,奥委会所组织的各项赛事都是奥委会的财产。各种各样的机构、主体,他们所录制、创作、传播的节目,这个量可能比奥委会还要大。因为一个媒体同时其实既是创作者,也是传播者,刚才所说的行为,首先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其次是侵犯了传播者的利益。

在往届奥运会中,国际奥委会曾对有违规行为的某外国电视台发出警告;还对未获奥运转播权却违规携带摄像设备进入奥运场馆的某媒体进行过处罚。某网站还因盗播奥运会开幕式的行为被依法判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万勇:在互联网技术还没有出现之前,比较常见的侵犯奥运会赛事转播权的情形就是一些电影院或者餐厅、酒吧,他们为了吸引顾客,他们通过大屏幕来播放奥运赛事的节目。那么在互联网技术出现了之后,应当来说比较常见的就是网络侵权。

律师 朱晓宇:包括新媒体网站这些侵权其实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生。那么对于国际奥委会,以及它对持权转播商发出的这些要求来说,那么对于侵权行为肯定是零容忍这样的一个行为,只要发现了侵权行为,应当尽力地由国际奥委会协同各个区域的持权转播相互配合,争取停止侵权行为,惩罚侵权行为。

7月22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布“2021年度第十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名单中涉及的均是东京奥运会相关节目,明确其有关权利人是国际奥委会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获得该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服务商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及经总台许可的三家持权转播商。这意味着其他任何未获得授权的机构传播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都属于非法传播行为。国家版权局还要求各网络平台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注意义务。

据介绍,东京奥运会期间,总台投入专门力量、紧跟赛程、实时监测侵权行为,发现针对东京奥运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其中短视频的侵权现象十分严重。部分重点商业网络平台故意设置奥运会专区或话题入口,引导用户上传盗版奥运视频。

央视网媒体合作部版权业务总监 李克亚:通过数据聚合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合集、专区,供公众来浏览大量的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面开设直播间,然后个人做解说评论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这样的一个直播侵权的行为;图文加上动态图的这样一种实时直播的这种侵权行为。那么点播方面主要是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面上传自行剪辑的赛事视频。

据了解,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奥运版权保护工作借助视频指纹技术、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全网监测侵权视频、全面固定侵权证据。

监测数据显示,截至8月8日,个别重点商业网站的累计侵权链接近60000条。有的重点商业网站在48小时或72小时后才处理下线侵权链接,24小时下线率不足50%。

这些年来,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结合知识产权的各部单行法律,完善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体育产业真正的收入来源是什么,是它的作品化,你现场看任何比赛,它的收入比它的经过艺术化的加工,变为视听作品的收入要少得多得多。奥运会所能提供的创作的元素、资源,以及各种资源所综合配置,组成的各种各样的具有著作权的这种作品,其丰富程度我们没有办法想象,所以这一些人,这一些作品,以至于在这些作品上,今后可能生发的各种各样作品,不计其数。把人们的创造成果,尊重为财产,这个是现代意识。

法学专家认为,面对版权保护的挑战,除版权方自身维权外,也需要多方共治。互联网平台、用户等相关方,都应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万勇:对于用户而言,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要知道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播放奥运赛事节目,是侵权违法行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互联网平台应当对于这一些奥运赛事节目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目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已对各类侵权活动展开调查取证,一批涉嫌侵权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编务会议成员兼总经理室总经理 彭健明: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国际奥委会签订的协议,总台需要承担起依法保护奥运版权的法律义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联合各方,依法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奥运版权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让侵犯奥运版权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的侵权盗版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刘美佳 曾晓蕾 杜思源 王祖彦 庞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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