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近期,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药业”,301201.SZ)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葛建利、总经理卢刚、董事会秘书杨晓静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记者查询发现,诚达药业于2022年1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1月20日,葛建利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26.96万股,持股比例27.17%。

公司上市公告书显示,葛建利自2020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任公司董事长,发行前,葛建利直接持有公司36.2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卢刚通过嘉善汇诚间接控制公司2.87%的股份;卢瑾通过嘉善和诚间接控制公司2.27%的股份。卢刚系葛建利之子,卢瑾系葛建利之女。葛建利、卢刚和卢瑾三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41.36%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

近期,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葛建利、总经理卢刚、董事会秘书杨晓静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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