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17日讯近期,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白冰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白冰洋作为中银证券优势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证券优势制造股票,A类代码011269,C类代码011270)的基金经理,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该基金在2021年10月28日当日未能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以下简称《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白冰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记者查询,中银证券优势制造股票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股票型基金,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7月8日,截至2022年3月16日,该基金A、C份额今年来收益率分别为-13.16%、-13.23%,成立来收益率分别为-16.79%、-17.02%,累计净值分别为0.8321元、0.8298元。
相关法规:
《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售基金份额;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合并;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送解决方案,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持有人利益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白冰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白冰洋:
经查,你作为中银证券优势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该基金在2021年10月28日当日未能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以下简称《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做到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切实关注你的履职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