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24日讯 昨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51号)》。经查,杨振华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300287.SZ)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飞利信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飞利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飞利信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司法拍卖流拍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抵偿债务,杨振华所持飞利信股份于2021年11月11日减少3975.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7%。本次减持过户完成后,杨振华在2021年度合计减持5858.92万股,占年初本人持股总数的33.80%,违反了前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记者查询,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智能会议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成立于2002年10月,于2012年2月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287。截至2022年1月18日,公司大股东为杨振华,持股比例为6.05%。

杨振华于2011年7月至今担任飞利信总经理,于2014年9月至今担任飞利信董事长。

飞利信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51号

杨振华:

经查,你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飞利信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你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据飞利信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司法拍卖流拍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抵偿债务,你所持飞利信股份于2021年11月11日减少3,975.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7%。本次减持过户完成后,你在2021年度合计减持5,858.92万股,占年初本人持股总数的33.80%,违反了前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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