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29日讯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了一篇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税稽罚〔2021〕41号)显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税务局决定对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322.05万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61.02万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台州市税务局决定对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少缴的印花税6360.3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180.15元。罚款金额合计1161.3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公示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4月古茗成立,总部位于浙江温岭大溪。经过10年经营,至今成为辐射全国的奶茶连锁品牌。宁波古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3.98%。
天眼查APP显示,古茗自2018年6月12日成立以来曾获两轮融资,最早是在2020年7月,收获了红杉中国、美团龙珠及冲盈资本的橄榄枝。其中,沈南鹏管理的红杉中国也是目前国内估值最高的茶饮品牌“喜茶”的主要投资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