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6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王忠军、王忠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忠军和王忠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22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300027.SZ)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0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华谊兄弟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忠军、王忠磊持有华谊兄弟权益比例由34.41%下降至23.74%,变动比例为10.67%,其中,王忠军、王忠磊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后,主动增减持导致的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3.13%,因华谊兄弟新增股份上市、回购注销股份等导致的被动权益变动比例累计为2.54%。王忠军、王忠磊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买卖华谊兄弟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王忠军、王忠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忠军、王忠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忠军、王忠磊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华谊兄弟官网显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300027),中国大陆知名的综合性娱乐集团,由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创立于1994年,并于2009年率先登陆创业板,被称为“中国影视娱乐第一股”。主要从事电影的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艺人经纪服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电影、电视剧。音乐的创作、发行及衍生业务,影院的投资管理运营业务。
公司董事长王忠军和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忠磊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忠军直接持股17.60%,为第一大股东;王忠磊直接持股3.47%,为第五大股东。
中新网证券频道报道显示,对于媒体报道中出现华谊兄弟董事长“王忠军”和“王中军”两个名字现象,华谊兄弟董秘回复称两个名字“都可以”使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0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等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或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规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3%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前款违规事项涉及违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1%,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忠军、王忠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王忠军,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忠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王忠军、王忠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22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0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华谊兄弟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忠军、王忠磊持有华谊兄弟权益比例由34.41%下降至23.74%,变动比例为10.67%,其中,王忠军、王忠磊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后,主动增减持导致的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3.13%,因华谊兄弟新增股份上市、回购注销股份等导致的被动权益变动比例累计为2.54%。王忠军、王忠磊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买卖华谊兄弟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王忠军、王忠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2.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忠军、王忠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忠军、王忠磊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