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1号)。经查,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旺达”,300207.SZ)2021年度与派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确认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欣旺达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欣旺达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后续根据深圳证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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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官网显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7年,以锂电池电芯及模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为主营业务,于2011年登陆深交所创业板。历经二十余年,公司发展成为全球锂离子电池领域的领军企业,形成了3C消费类电池、电动汽车电池、能源科技、智能硬件、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检测服务六大产业群,并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更多绿色、快速、高效的新能源一体化解决方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1年度与派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确认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