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决定显示,经查,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对居间人的行为做到有效跟踪管理,反映出该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官网显示,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总部设在济南,注册资本2.8亿元,公司大股东为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料显示,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第二大股东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5%。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未对居间人的行为做到有效跟踪管理,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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