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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依据。

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其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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