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基金销售业务留痕不完善,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公司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海南银行总股本30亿股,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由海南鹿回头旅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交通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建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股东参股。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4号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基金销售业务留痕不完善,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公司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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