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海锅股份(301063.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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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锅股份表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1月31日,海锅股份发布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二次修订稿)显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年产10万吨风电齿轮箱锻件自动化专用线项目、补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自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272,000股。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规定的,公司将按新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盛雪华。本次发行前,盛雪华直接持有公司18.04%股份,同时通过海锅创投间接持有公司8.55%的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前,盛雪华、盛天宇和钱丽萍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1.31%的股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数量上限2,527.20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盛雪华仍为控股股东,盛雪华、盛天宇和钱丽萍仍为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将不低于25%,不存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之情形。
海锅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尹宝亮、毕宇洪。
海锅股份2021年9月2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106.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发行价格为17.40元/股,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尹宝亮、骆廷祺。海锅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3.6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7亿元。
海锅股份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少1.23亿元。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计划募集资金4.50亿元,拟分别用于高品质锻造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高端装备关键零组件精密加工项目、研发中心项目。
海锅股份上市发行费用为3966.00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承销及保荐费用2357.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