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北京市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2023-0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林校路街道罚字[2023]008号)显示,北京蜜雪冰城春风里餐饮有限公司存在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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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10时39分,北京蜜雪冰城春风里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大悦春风里C座1层蜜雪冰城办公区域内提供了烟具,现场检查时有壹个烟灰缸,经执法人员纠正,北京蜜雪冰城春风里餐饮有限公司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2023年2月16日15时40分,行政机关对北京蜜雪冰城春风里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办公区域内再次提供了烟具。
上述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对北京蜜雪冰城春风里餐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2月17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