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博诚保险”)上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6号)显示,祖莹莹作为宜信博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宜信博诚保险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行为负责。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对其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