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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表示,经查,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二是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三是末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监察稽核报告。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官网显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是一家总部设在山东省临沂市的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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