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号显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两宗违规行为。
一、合规覆盖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三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资料图】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合规覆盖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三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