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郑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郑罡署名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研报数据未标注来源;预测公式不审慎,未有效验证。二是撰写的某公司投价报告风险揭示不充分,且存在报告表述不严谨的情形。


(相关资料图)

以上情形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发布,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郑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郑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罡:

经查,你署名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研报数据未标注来源;预测公式不审慎,未有效验证。二是撰写的某公司投价报告风险揭示不充分,且存在报告表述不严谨的情形。

以上情形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发布,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6月4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