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号显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银行”)未能强化人员资质管理,基金销售系统记录存在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人员信息,将未经基金销售授权的分支机构纳入基金销售考核范围,桂林银行南宁汇东郦城社区支行时任网点负责人黎格榕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客户群发送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信息。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下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桂林银行个人金融部分管基金业务副总经理韦骅,黎格榕分别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相关资料图)
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桂林银行、韦骅、黎格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号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骅、黎格榕:
经查,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桂林银行)未能强化人员资质管理,基金销售系统记录存在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人员信息,将未经基金销售授权的分支机构纳入基金销售考核范围,桂林银行南宁汇东郦城社区支行时任网点负责人黎格榕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客户群发送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信息,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下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桂林银行个人金融部分管基金业务副总经理韦骅,黎格榕分别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桂林银行、韦骅、黎格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桂林银行应认真汲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基金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3年7月31日